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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300029)

待解决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经批准将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中方,由中方缴纳出资,此等出资瑕疵对发行人合法有效的存续和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 2个控股股东、4人共同控制

第三大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4月(报告期第2年),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第三大股东从原合资外方受让21.01%的股权,2008年4月接受私募后,稀释至16.81%。因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且《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在各方意见及立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其意见及立场,因此认定第三大股东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认定第三大股东为控股股东之一。

第一大股东为法人,为规避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而设立的专门持股公司,2003年成为公司大股东,持股51%。2008年4月接受私募后,持股比例下降至40.79%,仍为第一大股东。自2003年以来,第一大股东即为公司控股股东,与第三大股东均被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和第三大股东互为近亲属关系,2008年5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第三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股东(3人)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公司共4名实际控制人。

3. 避免同业竞争,调整经营范围

为避免与从事陶瓷件、陶瓷球、单晶硅、多晶硅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2009年4月和2009年5月分别去掉公司经营范围中“结构陶瓷件、陶瓷球的生产及销售”和“单晶硅、多晶硅的生产及销售”的内容。

4. 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违反了前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就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行人未获得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其它违规收入,且发行人已经及时自行纠正了该等违法行为,截至2009年4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的往来款项已经全部结清,且之后发行人与关联方未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中国人民银行金坛市支行已经于2009年11月23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作为金坛市金融业务主管机关,不会针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资金出借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出借行为不存在被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5.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2009年7月26日。发行人董事会于2009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受让实际控制人之一冯金生之妻陈美庆持有的上海晶贵10%的股权。

6. 改制时未作评估

7. 税务

A. 合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中外方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按(财税字[1994]20号)及(国税发[1993]045号),因外方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冯幼敏作为外方股东,在上述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项下不存在纳税义务。

按(国税发[2000]118号),因公司正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中方股东无须就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4月,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除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外,对于中方股东是否有义务就2006年8月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缴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规定。实际未补缴。

B. 2008年4月,由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外方股东冯幼敏转让所持股权基本按净资产作价,交纳个人所得税

49%的股权转让作价人民币85,000,000。于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52,497,911.64元。

按(国税发[1993]045号),冯幼敏应就前述转让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总计为人民币15,748,653.54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

C.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意10年,补缴企业所得税14,077,736.82

2008年4月,常州华盛天龙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常州华盛天龙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存续不足十年(自2001年成立至2008年4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补交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根据金坛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于2008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由外资变更为内资的税收结算报告》,常州华盛天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总计人民币14,077,736.82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常州华盛天龙已经全额清缴了上述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个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制前公司注册资本15,898,308.51元,基准日公司净资产为152,497,911.64元,改制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0,000元。

发行人律师意见: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对办法: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E.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未因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而补缴

2007年12月24日,金坛市国家税务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编号:坛国税六抵字[2007]017号),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同意常州华盛天龙2006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价款2,189,700.87元的40%计875,880.35元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发行人确认,该等抵免获得金坛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的执行;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目前由发行人自行使用,没有出租、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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